(2015)船山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柴利、唐安贵申请执行梁国平、张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利,唐安贵,梁国平,张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柴利,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执行人唐安贵,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梁国平,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张素芳,女,汉族,住址同上。柴利、唐安贵申请执行梁国平、张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船山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蔡其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