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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柴利、唐安贵申请执行梁国平、张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利,唐安贵,梁国平,张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柴利,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执行人唐安贵,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梁国平,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张素芳,女,汉族,住址同上。柴利、唐安贵申请执行梁国平、张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船山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蔡其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