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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静与吕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吕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王静,现住榆树市。被告吕丹,现住榆树市。原告王静与被告吕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洪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4日,被告吕丹以做生意为由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现原告为请求被告吕丹偿还借款300000.00元依法向法院提起告诉。被告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被告吕丹以做生意为由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并出具欠据一枚。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现原告为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吕丹在原告王静处借款并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在原告主张权利后,被告应及时给付。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静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吕丹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明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