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桂英与朱世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英,朱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周桂英,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朱世杰,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曹县普连集信用社职工,住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曹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世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世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朱世杰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贵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