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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虎诉被告陈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陈昌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李虎,男,汉族,34岁。被告陈昌志,男,��族,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虎诉被告陈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