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虎诉被告陈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陈昌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李虎,男,汉族,34岁。被告陈昌志,男,��族,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虎诉被告陈昌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