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8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115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为离婚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代理审判员 王树通代理审判员 杨艳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石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