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诉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晖与被申请人万欣静、李跃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晖,李跃宁,万欣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诉保字第30号申请人:朱晖,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跃宁,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万欣静,女,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朱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9500000元。申请人朱晖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谭大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见习书记员?王闻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