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诉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晖与被申请人万欣静、李跃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晖,李跃宁,万欣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诉保字第30号申请人:朱晖,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跃宁,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万欣静,女,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朱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9500000元。申请人朱晖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谭大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见习书记员?王闻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