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朝晖与张亲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朝晖,张亲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595号申请执行人林朝晖,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张亲欺,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终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亲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张亲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王东煌执行员 温泉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瑞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