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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谢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798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郭天一,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原告谢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长谭茂松审判员谭远双人民陪审员谭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冉义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