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肥东县琥珀日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徽省肥东县琥珀日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0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肥东县琥珀日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安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有平,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47号。法定代表人:童光金,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安徽省肥东县琥珀日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琥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2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琥珀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对工程逾期完工的天数认定及工程造价的认定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工程逾期完工的天数问题。琥珀公司与金煌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涉案工程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涉案工程的开工报告载明开工时间为2012年5月26日,涉案工程的监理公司出具《监理竣工报告》的时间为2013年6月1日。据此,法院认定金煌公司实际施工涉案工程工期天数为370天,超出合同约定70天,有���实依据。(二)关于涉案工程总造价问题。琥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对涉案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遂依法委托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最终确定涉案工程总造价为12775677.9元,并无不当。另外,琥珀公司申请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琥珀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省肥东县琥珀日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宋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