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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红执裁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马国权与马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权,马国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红执裁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马国权,男,生于1975年2月10日,回族,文盲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马国虎,男,生于1984年3月13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马国权申请执行马国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成法律效力的(2015)吴红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3000元,案件受理费63元、执行费95元,共计13158元。因被执行人马国虎未能按照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国虎在金融机构存款131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买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