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8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普洱宏宇房地产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平,普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沅分公司,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95-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平,男,生于1974年10月,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普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沅分公司。地址:云南省普洱市。负责人彭杏甫。被执行人钟勇,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小平与被申请人普洱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沅分公司、钟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对其提供担保的坐落于兴文县古宋镇的房屋解除担保。本院认为,(2014)兴民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李小平所有的坐落在兴文县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