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月海与张德坡、刘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月海,张德坡,刘桂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891号原告赵月海。被告张德坡。被告刘桂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月海诉被告张德坡、刘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德坡、刘桂清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赵军名下的坐落于阜桥辖区太白东路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房改阜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查封赵军名下的坐落于阜桥辖区太白东路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房改阜字第××号)。二、即日起冻结被告张德坡、刘桂清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