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耿某与刘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646号原告:耿某,男,生于1991年5月17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66年3月14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刘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洪龙陪审员 冯家政陪审员 孙培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