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广西梧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广西平果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梧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383号原告广西梧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健。被告广西平果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梧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平果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覃春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梁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