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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民初字第00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龙马机械有限公司与刘孝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龙马机械有限公司,刘孝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307-2号原告张家港市龙马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建明,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惠梦韬,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孝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龙马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孝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龙马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龙马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龙马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龙马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美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