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梁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56号原告:梁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何某,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9月7日,以其虽坚持要求离婚但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对离婚问题协商,故考虑庭外再与被告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彭 鹏审 判 员  易超前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