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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华礼与相仁卿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403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德立,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相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相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怀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德立、被告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三、四年期间感情一直很好,双方在东海县城租房居住,原告对被告予以无微不至的照顾。但是2014年开始被告无故疏远原告,并且搬到位于驼峰的老家生活,对原告不管不问,拒绝给付原告生活费。由于原告没有经济来源,在一起生活期间都是靠被告退休工资维持生活,自被告搬回老家后,原告只能靠断断续续给人家做保洁维持基本生活,但是房租还是欠房东的,原告被迫只能向亲戚朋友借钱度日,原告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原告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条件,被告每月享有4-5000元的工资却对原告不管不问,是一种违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2015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扶养费1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相某某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共同在牛山租房共同生活。2010年因儿子失业,被告回农村老家驼峰乡前蔷薇村帮助儿子创业,原告坚决不同意去农村生活,因此发生矛盾,2015年5月,答辩人因病在牛山住院14天,原告不管不问。原告有儿有女,且儿女均已成年成家,其子女对原告有赡养义务。原告自己做保洁工作,有自己的收入,原告在牛山生活是为了照顾自己的孙子。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2010年被告回农村老家驼峰乡前蔷薇村居住,原告在牛山镇幸福北路租房居住,原被告双方未在一起生活。被告方1936年12月10日生,身患××,每月退休金约3700元。原告方1956年9月25日生,有两名子女均已成年,原告在诉状及庭审中,均自认断续做保洁工作维持基本生活。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的结婚证书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间互相扶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双方在生活上应该相互照料、相互供养,在一方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配偶,应主动扶助对方。本案中,结合原、被告现在的生活状况,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原告的两名子女均已成年有一定赡养能力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相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相某某自2015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李某某扶养费4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