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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银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796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三台县八洞镇村民。委托代理人:张俊,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银某某,男,汉族,三台县八洞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同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