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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绍洪与陈纯江、石可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洪,陈纯江,石可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725号原告刘绍洪,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陈纯江,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被告石可亲,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洪与被告陈纯江、石可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绍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对陈纯江、石可亲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绍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绍洪负担。审判员  陈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