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景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代全福与李大涛、赵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全福,李大涛,赵志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景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代全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海龙,安丘景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大涛,居民。被告赵志顺,居民。原告代全福与被告李大涛、赵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芝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全福的委托代理人王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大涛、赵志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全福诉称,2013年2月27日,被告李大涛以资金紧张为由向他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赵志顺为其提供担保,当时言明不就就还,但此后他向被告追要,被告一直拖延未付,故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大涛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赵志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大涛、赵志顺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7日,被告李大涛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款证明一份,内容为:“欠条今借代全福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借款人:李大涛2013.2.27号”。同时在该借款证明下方另写收到条,内容为“收到条今收到代全福现金贰万元(20000.00)收款人:李大涛2013.2.27号”。被告赵志顺在上述借款证明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该笔借款,被告未付。原告遂诉来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负担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记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大涛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大涛借款后,应当及时偿还原告借款。该款经原告追要,被告未履行,原告起诉追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志顺在借款证明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大涛、赵志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大涛偿还原告代全福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赵志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志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大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芝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金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