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王俊清、章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清,章振,章小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213号申请人王俊清,女,汉族,1962年6月24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赵娜,女,汉族,1984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系申请人之女。被申请人章振,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章小旗,男,成人,住廊坊市广阳区。申请人王俊清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章振驾驶的章小旗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贰万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章振驾驶的章小旗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