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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少民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151号原告谢某甲,居民。被告谢某乙,居民。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谢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