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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少林与张猛、王青开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林,张猛,王青(钦)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798号申请执行人:陈少林,农民。被执行人:张猛,农民。被执行人:王青(钦)开,农民。陈少林申请执行张猛、王青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张猛、王青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陈少林劳务报酬款21680元,经双方协商:张猛于2015年9月2日给付10000元,余款11680元王青(钦)开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之水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可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