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少林与张猛、王青开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林,张猛,王青(钦)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798号申请执行人:陈少林,农民。被执行人:张猛,农民。被执行人:王青(钦)开,农民。陈少林申请执行张猛、王青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张猛、王青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陈少林劳务报酬款21680元,经双方协商:张猛于2015年9月2日给付10000元,余款11680元王青(钦)开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之水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可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