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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梁鹰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鹰,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874号原告:梁鹰。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雀路115号。法定代表人欧志永,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坚,该公司法律顾问。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15年7月9日待裁事项:原告梁鹰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梁鹰负担50元,本院退回原告梁鹰50元。审判员  蒙晓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薇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