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45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仁玉与林泽武、林梅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仁玉,林泽武,林梅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4553-1号原告林仁玉,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委托代理人陈国亮,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泽武,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梅云,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案外人陈安妮,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海口。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仁玉与被告林泽武、林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仁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林泽武购买的位于福清市音西街道万达广场A1号楼21层2109室写字楼(未办理产权证),并由案外人陈安妮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福清市龙山街道东皋山13号楼504单元房屋及1层504附属间【房屋产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仁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告林泽武购买的位于福清市音西街道万达广场A1号楼21层2109室写字楼。二、查封案外人陈安妮所有用于担保的位于福清市龙山街道东皋山13号楼504单元房屋及1层504附属间【房屋产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三、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由权利人负责看管,但不得转移、损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薛爱平审判员 游 捷审判员 林远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施李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