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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新区利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美华光电有限责任公司、杨红梅等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北部新区利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美华光电有限责任公司,陈继明,杨红梅,重庆银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48号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利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8号29幢,组织机构代码08308735-8。法定代表人张昊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佳,重庆伟豪(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美华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缙云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祥。法定代表人陈继明,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陈继明,男,汉族,1964年2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杨红梅,女,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重庆银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洋河花园34号22-2,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陈辉,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利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美华光电有限责任公司、陈继明、杨红梅、重庆银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利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保全四被申请人价值1369.8万元的财产。同时,案外人重庆瑞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作出(2015)渝仲字第2021号关于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之后将该函及财产保全申请交来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北部新区利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美华光电有限责任公司、陈继明、杨红梅、重庆银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369.8万元。二、如第一项不能执行,则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美华光电有限责任公司、陈继明、杨红梅、重庆银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共计价值1369.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