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孙太粉与王明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太粉,王明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948号原告:孙太粉。被告:王明玉。院在审理原告孙太粉诉被告王明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太粉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太粉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太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太粉负担。审判员 王鸿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丕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