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立武与袁保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936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武,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袁保言(严),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13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保言(严)在定远邮储银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石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边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