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东民小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温岩与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2450号原告:温岩被告: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爽委托代理人:赵霞原告温岩与被告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军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任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