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平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0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平,男,汉族,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日被羁押,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4日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观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工具包/公诉机关文件﹥2015年7月1日9时55分许,被告人陈平在重庆市某区一房间,以500元的价格将两小包共计净重1.63克的疑似毒品冰毒贩卖给毒品购买人员罗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另从陈平处查获一小包净重0.07克的疑似毒品麻古及联系贩毒的白色直板手机1部。经鉴定,从上述疑似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上述疑似毒品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被告人陈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及逮捕证、户口材料、重庆市公安局九坡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09)合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人罗某某证词、抓获经过、提取封存笔录及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陈平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1日,共计折抵刑期2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1.7克及作案工具白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世臣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雷永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