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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项翠兰宣告陆进荣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翠兰,陆进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项翠兰,女,194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陆进荣,男,194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新疆交通厅征稽局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项翠兰宣告陆进荣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过程中,项翠兰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陆进荣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项翠兰撤回宣告被申请人陆进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振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云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