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申请执行何长城、蒙秀明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何长城,蒙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被执行人何长城,男,汉族。被执行人蒙秀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何长城、蒙秀明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通川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5年9月7日,被执行人何长城、蒙秀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2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就债权本金4.5万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波审判员 蒲 军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