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法民初字第015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岳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岳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591-2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58年1月11日,土家族,务农,现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姚敦伦,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岳某某,女,生于1971年11月11日,汉族,居民,现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玉君,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系岳良英之夫),男,土家族,生于1970年2月6日,现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梁蓉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高迎春、庄大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7.00元,减半收取1433.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 蓉人民陪审员  高迎春人民陪审员  庄大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余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