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王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曲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王商初字第4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徐玉斌。被告曲某法定代表人程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1月2日,原告张某在曲阜市老年公寓兖州区办事处,利用金融养老的方式借给被告20000元现金并签订了合同,约定月利息1.5%,借款期限至2015年5月2日。因被告所借资金挪作它用,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曲某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王晓彬人民陪审员  孔令渭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曹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