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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顺国与国世安、梁莲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国,国世安,梁莲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468号原告张顺国,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代合,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世安。被告梁莲姬,哈尔滨人。原告张顺国与被告国世安、梁莲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原告购置被告的“日本爱红”胡萝卜种子2.325公斤,种植胡萝卜15.5亩。胡萝卜生长到第80天时,原告发现胡萝卜不像“日本爱红”的生长表现,并满地抽薹,种植的胡萝卜卖不出去,原告受到巨大经济损失。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4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但是原告与二被告并不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故本案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退还原告张顺国。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向前人民陪审员  孙明月人民陪审员  XX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姜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