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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阿布力克木艾麦提与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力克木·艾麦提,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拜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阿布力克木·艾麦提,男,维吾尔族,1979年出生,农民,住拜城县。被告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风顺,男,汉族,系该公司经理。地址拜城县。原告阿布力克木·艾麦提诉被告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原告阿布力克木·艾麦提于2015年9月7以该案诉讼程序有误,需要先进行仲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布力克木·艾麦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布力克木·艾麦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阿布力克木·艾麦提负担。审判员  谷红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