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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加余与刘加信、孙朝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余,刘加信,孙朝芬,郭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819号原告刘加余,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周如才,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加信,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孙朝芬(刘家信儿媳),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郭秀(刘家信之妻),女,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刘加余诉刘加信、孙朝芬、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加余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升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