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加余与刘加信、孙朝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余,刘加信,孙朝芬,郭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819号原告刘加余,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周如才,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加信,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孙朝芬(刘家信儿媳),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郭秀(刘家信之妻),女,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刘加余诉刘加信、孙朝芬、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加余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升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