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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黄保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