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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秦含与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秦含,户籍地址湖北省公安县。委托代理人杨书彬,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燕,户籍住址湖北省安陆市,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秦含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解除与刘秦含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刘秦含主张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理由为:1、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举证“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及公示,只是称通过公司的内部电子邮箱发给刘秦含,刘秦含没有打开或阅读过;2、刘秦含产假假期结束后,向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电话及发送电子邮件申请延长假期至2014年11月初,该续假申请已经得到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同意。刘秦含提供了电子邮件打印件、微信及通话记录、录音资料予以佐证。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则主张“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合符法律规定,并且已通知刘秦含。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刘秦含提供的通话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刘秦含曾发送邮件申请续假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主张刘秦含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刘秦含的请假已经得到批准。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刘秦含提供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刘秦含产假假期结束后曾向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邮件申请续假,但该申请未得到批准,刘秦含以发邮件的方式申请续假也不符合公司请休假的相关制度;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多次电话联系刘秦含要求其回公司上班,但刘秦含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自2014年国庆假期结束后未到公司上班,连续旷工已经超过三天,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辞退刘秦含并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了请假单、考勤休假管理制度、邮件截图、通话记录予以佐证,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本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邮件截图显示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已发送到刘秦含cellar3@cnsicao.com的邮箱内,一审庭审时刘秦含确认该邮箱系刘秦含所使用的办公邮箱;刘秦含因休产假而向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书面提出的请假单显示:请假单为固定格式,员工请假需要填写员工姓名、申请类别、申请日期、时间段、时长、申请原因等内容,并有部门经理签字、人事经理签字的栏目。综合上述事实及证人证言,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刘秦含知晓“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较为合符本案实际,一审对刘秦含主张没有打开或阅读过,不知晓“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的抗辩不予采纳并无不当。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一审将其作为有效的管理制度并无不当。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刘秦含休产假。刘秦含主张产假假期结束后,向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延长假期至2014年11月初并获得批准,但其提交的通话记录及发送的邮件仅能证明曾申请续假的事实,并未显示该续假申请已经得到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同意。刘秦含主张打电话时公司同意了,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刘秦含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对刘秦含主张的申请延长假期至2014年11月初并获得批准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刘秦含自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产假结束后即未回公司上班,已构成长期旷工。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据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的规定,于2014年11月4日向刘秦含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以刘秦含“假期逾期未继假,视为旷工,并且连续并累计旷工已超过3天,作自动离职处理”为由,解除与刘秦含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刘秦含主张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应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主张深圳市新潮酒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刘秦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