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南通佳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锦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佳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锦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南通佳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开发区长江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宗晓红,南通佳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延庆,江苏维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萍,南通佳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丁锦梅。委托代理人周希勤,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佳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友物业公司)与被告丁锦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友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佳友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友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佳友物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和审 判 员 潘秀宗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XX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