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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袁某某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7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初中文化,济南汇杰商贸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宫里镇,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由守刚、张秀玲,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雪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辩护人由守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与部分业主在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办事处万象新天售楼处维权示威,并与该售楼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其间,袁某某在附近花坛捡起一块石头,朝售楼处的玻璃门砸去,恰逢党某站在售楼处门口,被袁某某所扔石块砸中,导致头部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党某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其伤情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现场执勤民警将袁某某带至公安机关。后袁某某赔偿被害人党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5333.8元,党某对袁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书证户籍证明、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和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被害人党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成立。对于辩护人关于袁某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因党某在被袁某某所扔石块砸伤后,袁某某即被值勤民警抓获并带至公安机关,并不属于自首中主动归案的情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关于袁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偶犯、初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袁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文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时礼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