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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巴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巴某,农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孙某甲雇佣被告人巴某为其家的坟地修坟、立碑。当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巴某在普兰店市复州湾镇崔屯村四队北大亮山孙某甲家的坟地清理坟前杂草时,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到杂草上,将杂草点燃,引起森林火灾,致使林木的所有者和林地使用权人邹某、童某、葛某的林木被烧毁。经普兰店市林业调查与资源监测中心现场勘查,过火有林面积为4.25公顷。经普兰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认定,被告人巴某对该森林火灾负有责任。经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林木的价值为43,20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巴某积极进行救火。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孙某甲已赔偿了林木的所有者和林地使用权人邹某、童某、葛某的经济损失,现邹某、童某、葛某均表示对被告人巴某予以谅解,并希望对被告人能够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巴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邹某、童某、葛某的陈述;证人孙某甲、崔某甲、崔某乙、孙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报告;现场指认照片及现场照片;普兰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火灾原因及事故责任认定书;普兰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拍卖合同、协议书及证明;收条;电话记录;谅解材料;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巴某违反《森林防火条例》,于森林防火期间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且对森林火灾负有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与被告人的供述一致,印证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火灾发生后,被告人能积极进行救火,且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若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巴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乾审 判 员  梁信海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汤程成附本判决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