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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小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魏秋安、赵建国、魏长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魏秋安,赵建国,魏长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小字第1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负责人王辉,行长。委托代理人王XX,公司员工。被告魏秋安被告赵建国被告魏长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被告魏秋安、赵建国、魏长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秋安、赵建国、魏长河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9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