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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152号原告:王某,无职业。被告:姜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山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因与被告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姜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经本院审核,当庭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现在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付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