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赵荣永与被执行人周红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荣永,周红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赵荣永被执行人周红贞(曾用名周萌)申请执行人赵荣永与被执行人周红贞(曾用名周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清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红贞(曾用名周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书臣审判员 董甲双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薛立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