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执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初士远与绥化市联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士远,绥化市联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015号申请执行人初士远,职工。被执行人绥化市联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经济开发区长安物流园区院内。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4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绥化市联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绥化市联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