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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二初字第7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与冯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冯胜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714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路。负责人周向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田金旺、张明旺,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胜利。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诉被告冯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依照原告起诉状上所载被告冯胜利的住所不能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冯胜利的基本身份信息,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岩审 判 员  王盼盼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伍文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