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纪红与张高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红,张高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纪红。被执行人张高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高陆向申请执行人纪红支付欠款9000元;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未付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6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高陆的银行存款941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张高陆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未付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龚万青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