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16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飞与黄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黄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615-1号原告:徐飞,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王玮,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宝平,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飞诉被告黄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安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