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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16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飞与黄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黄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1615-1号原告:徐飞,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王玮,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宝平,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飞诉被告黄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安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