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江红英与张俊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21号申请执行人江红英。被执行人张俊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俊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俊凯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标的500元。但被执行人张俊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张俊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黄汉盈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余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